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是什么[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是什么意思]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指哪些?
《担保法》解释第五条:以禁止流通好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处理。该条对于何为“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可转让的财产、限制流通的财产”规范比较笼统,如何从比较笼统的规范中整理出较为详细的目录,是下面要解决的。
1、禁止流通的财产
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信托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这包括全民所有的森林、水流、矿藏等自然资源,军用武器、弹药和淫秽物品等。从上开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此类财产的所有权归于国家,或者受到管制,不允许流通(另外还包括土地所有权、毒品)。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用于担保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用于担保。
2、不可转让的财产
对法律法规规定已经作出限制的财产权,相关人员不得转让。如共有财产;设定抵押、质押财产;司法保全的财产;公司法中对发起人、高管的股权转让限制;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权属尚有争议的财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等。
3、限制流通的财产
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间流通或需经依法审批后允许流通的财产,如金、银、文物、采矿权、我国的外汇和一定级别的文物等。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在设定担保和实现债权时,应当按照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来处理。例如,以采矿权设定担保,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以金、银(不包括金银饰品)或者文物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应将金、银卖给有关银行,文物卖给文物主管部门。
《民通意见》第113条第2款规定:“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据此,限制流通物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赠与他人财产时能否限制其使用范围?违背则不能享受和支配?
您好!
这种条件约束是可以的,但是,恐怕约束效力不强。
以下从两个方面简单说明一下:
关于赠与的“附条件”
关于《民法典》,在涉及到赠与撤销的相关规定上,并未就题主所讲情况做出明确规定。有关赠与“附条件”的约定,可参考其他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财产赠与,属于民事行为,所以赠与可以附加条件。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题主提到的这种“限制财产属于范围”的条件,不违法、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理论上,条件成立。
实施上的困难
这里仅做一个提示。
题主提到:
财产(含存款、房产、公司股份)以赠与的方式转给他的亲属,但希望这些资产只能限于受赠人支配,不能夫妻共享。
- 房产,按照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若违背题主朋友的初衷条件,是可以做到有据可查的,还具有一定的约束左右。
- 存款属于流动性财产,既然赠与出去,并不一定能阻止受赠人花费,但是怎么判定这笔钱是花到受赠人自己身上还是花到夫妻二人身上了?
- 股票同理。如果股票可变现,同样面临类似存款的问题。
这个提示的目的是告诉题主:这种想法,理论上可行,现实中真正保证目的的达成,会存在困难。不仅赠与,买卖、继承等方式,均存在同样的问题——财产一旦过户完毕,把控难度会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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