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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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提前通知工会”还是“征求?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接触劳动合同。(二)劳动者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是可以作为解除合同依据。但是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合同情况,务必要注意:1.掌握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证据;2.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3.有工会的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请问指的是什么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指的工会是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群众组织。按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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