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又批捕情形是什么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为什么又提请检察院批捕?
取保候审必须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才可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大道的大道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了突然把人又抓起来是不是就快要开庭了?
对。取保候审只是临时强制措施 ,如果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等行为,判刑前依法应予以逮捕收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检察院取保候审签字了,公安局逮捕是什么情况?
如果检察院已经批准了取保候审,那么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是可以自由行动的,而不需要被拘留在看守所中。但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涉嫌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例如逃避监管、隐瞒身份等,那么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逮捕。
在逮捕前,公安机关需要向检察院报告,并说明逮捕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如果检察院认为逮捕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会批准逮捕,并将嫌疑人转交给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检察院不同意逮捕,或者认为逮捕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就不能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检察院已经批准了取保候审,如果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新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对其进行逮捕。
在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取保候审意味着被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间暂时获得自由。而公安局逮捕则意味着他们被警方视为有立即拘留必要的情况发生。或许是案件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新的犯罪嫌疑人或其他紧急情况,导致公安局需要进行逮捕行动。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如果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并签字了,而公安局又进行了逮捕,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新的证据或情况出现:公安局可能在调查过程中获取到了新的证据或发现了新的情况,认为被告人存在逃跑、销毁证据、威胁证人等行为,因此决定对其进行逮捕。
取保候审条件被违反: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与证人接触、离开指定居住地等,导致公安局决定对其进行逮捕。
检察院与公安局之间的沟通问题:可能存在检察院与公安局之间的沟通不畅或信息传递有误,导致公安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逮捕。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你及时联系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权益保护措施。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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