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失踪财产分割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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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人口的土地怎么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2、也就是说在其有继承人的前提下不能收回,孤寡的话可以由集体收回!我国土地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失踪人口的土地不会收回。土地的使用对象是家庭,一个人的变化影响不了一家子,不能收回。
失踪人口的土地由集体组织收回。我国农村的土地(主要指稻田麦田和旱地,过去指自留地)是按家庭人口来分配的,如果有人死亡或失踪(法定失踪),过去是由生产队(现在是村)组织收回。此外,农村应征入伍的人如果在部队提拔了干部,其原来分配的土地也要收回。
失踪人口只有超过两年以上,通过市级新闻单位公示,还没有找到的,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宣判死亡。拿到判决书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籍,其名下的责任田收归当地组集体所有。
如果日后失踪人员在出现,可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仍可以享受所在村组分配责任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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