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环保罚款强制执行程序有哪些?
强制执行告知书下来,就会要求被执行人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对于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由环保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果处罚后,被处罚人或者单位不执行,环保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行政处罚合法,会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帐户等强制措施,直至罚款,拘留。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刑事案件罚金执行流程?
1.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查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3.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一、罚款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2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我国《刑法》中,关于罚金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如何执行?
1、罚金概念: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式。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财产刑。
2、适用方式:单处罚金、并处罚金(与主刑一起罚)、选处罚金(主刑与罚金只能选其中一个)、并处或单处罚金。
3、罚金数额: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能少于500元;刑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罚金数额确定原则:根据犯罪情节处罚,此外还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与承受能力。
5、缴纳方式:一次或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延期或减免缴纳。
6、执行机关:由负责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作为公职律师答一下。
一、罚金
《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罚金做出了规定。
第一,单科式。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比如单位受贿罪。
第二,选科式。要么不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并科式。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比如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四,并科或单科式。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比如假冒专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
有些人经常容易把罚金与没收财产搞混,下面简单做个区分。
二、没收财产
《刑法》第59条,第60条对没收财产做出了规定。
1.罚金只适用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情节较重的其他犯罪。
2.罚金主要是金钱债,没收财产包括其他财物。
3.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
4.对同一个犯罪行为,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而是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者择一判处。
5.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分别执行。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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