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证据法律采取(怎样的证据法律采取强制执行)
被告破坏民事诉讼证据怎么办,有什么法律适用?
适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法院是重视所谓的″证据",还是整个案子事实?
现实中法院是重视所谓“证据”,很少还原整个案子事实。主要是民事案件,经济类案件。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本人建议:经侦前置有助于避免经济类的冤假错案。
对治经济类的冤假错案,一定要从根源上下功夫。经济类的冤假错案的手段主要是做伪证,虚假诉讼,披着公司等各种合法的外衣,与律师和法官或者公安相勾结。
现实是经济案件先定性,如果是经济诈骗归经侦管,如果是经济纠纷归法院管,这种定性前置易造成冤假错案。经济类的民事案件要求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但是有很多证据是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因此多个案子就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虽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发现有疑点,但现实中能够将经济案件移交经侦的很少,再审重审二审推翻一审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因为要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所以要想对治经济类的冤假错案,一定要从源头上下功夫,当所有证据搜集印证齐全之后再下结论。
本人建议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是重视证据,命案尤其如此。而经济案件定性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诈骗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最快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因此经济案件要采用调解,而不是输赢。
现实中人们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有潜规则。律师首先得生存,律师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打赢官司。甚至出卖当事人,被对方当事人收买。勾结法官等。因此律师不应当受聘于当事人,而应当受聘于法官,即双方律师均由法官指派。律师的关系从对立变为统一。即律师不用为输赢买单,职责转变为还原真相。双方律师将当事人的证据汇总分析,共同拿出一个调解的方案,再分别说服各自的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再汇报给法官定案。如此当事人的律师也无需贿赂法官为了赢官司,还会挽救一大批政法工作者。
案件金额里的诉讼费不变。但是律师费要规定不能超过10%。双方律师一人一半。还有提出诉讼的一方不一定出钱,既得利益方出钱。因为经济案件的本质就是要钱嘛!
这样的好处就是不必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法官也就不会很忙了。
证据是双方律师相互印证分析判断,就是用经侦的职能来还原真相,用调解的职能来解决纠纷。用刑事的职能来保驾护航。
评价律师的水平以还原真相的速度和时间,以及调解说服的能力为依据。律师不用再为了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律师以还原真相而引以为荣。
这种模式必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
事实肯定很重要。
我们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的裁判准则。
案件的事实,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着我们的法律适用,所以案件的事实很重要。但是,案件的事实是通过证据来呈现。所以,证据也很重要。我们常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等说法,也就说明证据的重要性。我们法律也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如果无法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抗辩的内容提供证据,那是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里就会涉及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问题。我们法院是根据证据、生活经历、社会习惯、审判经验等来认定案件事实。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证据方面。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有时候难免会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不少当事人对此无法接受,常常认为事实是这样,但法院没有认定,最后判决结果对自己还不利。所以当事人在涉及交易活动的时候,要尽可能保留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