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
双方互负债务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一方,能否主张债务抵销?
当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九十二条来解释以下内容:债权已超过诉讼期间是自然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还款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所享有的时效当然是当事人私人利益,就有权可以抛弃,这就是考虑到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举个现实中的真实例子:A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借给B公司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A公司随后于2015年11月25日收到B公司发来的货共计8万元。除预付3万元外, 尚欠B公司货款5万元,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收到货后30日之内将余款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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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双方互负债务,可以抵销。就一直没有向B公司催要。B公司忽然于2018年12月10日向A公司催要货款,A公司拿出当年B的借款条,要求B公司先还了自己的钱,自己再给B公司货款。或者双方写个备忘录,相互充抵,各不相欠。
B公司不同意,直接将A公司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5万元货款。
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请求法院判决债务抵销。
那么,A公司可否主张债务抵销呢?法院能否支持A公司的主张?
A公司咨询律师,律师回答:可以主张,但法院判决不会支持A公司。
本例中,A公司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约定,B公司债务履行期限为为2018年11月30日,但直至2018年12月10日前A公司一直未对B公司主张5万元的债权。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A公司对B公司的5万元债权若在到期后的3年之内(特别是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向B公司多次催促还债,则在B公司诉讼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而现在,则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自然债务,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故A公司无权向B公司主张法定抵销。但如果A公司与乙B公司对债务抵销达成合意,就是最好的结果。
若B公司拒绝充抵,即双方对债务抵销未达成合意,则A公司主张以B公司欠其5万元借款冲抵其欠B公司5万元货款的债务,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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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争议也比较多,但个人认为,若是同种类债务均已到清偿期是可以主张抵销相同数额的。理由:1、债权过诉讼时效并不导致实体债权消灭,丧失的只是程序上的胜诉权,即法律强制保护力,但不丧失向对方主张债权的权利。2、双方互负债务时,可认为互负担保,与消极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不相同,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这种情形下向对方主张偿还自然债务时不再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即不需要再强制对方实施主动履行民事行为。3、能主张抵销的数额必须相同。若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大于对方债权时,大出的部分债权不具于强制保护力,丧失胜诉权,成为自然债权。以上为个人观点,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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