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不被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6-27 3
不被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是什么解析:
  1. 以保险利益为限是什么意思?
  2. 邻居帮忙投保,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

以保险利益为限是什么意思?

可保利益原则既规定了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又规范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索赔者对被扭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而且限定保险赔偿与给付额度。保险利益该原则可表述为:投保人以不具有可保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利益合同自始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超过保险利益范围的额外利益。

邻居帮忙投保,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

我们在办理投保的时候呢,业务员往往会告诉我们,被保人、投保人与受益人除本人之外,只能在父母、配偶和子女这三类人中选择。

但实际上呢,《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是这样定义的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业务员口中的投被保人、收益人除本人之外只能在父母、配偶、子女中选择是不全完正确的。

其中相对来说,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问题中的2016年10月19号,在上海虹口区审理的一起案件。

案件的详细经过是这样的,吴大妈和刘大爷是三十几年的邻居,两家关系甚是要好。

2014年8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向刘大爷推荐她们公司的一份保险,并告诉他如果今后不幸罹患癌症,保险公司将赔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以及癌症手术保险金等。

刘大爷一听,觉得这份保险产品靠谱,于是不仅给自己买了一份,还打电话告诉了吴大妈。在得到吴大妈肯定回复后,刘大爷也顺带帮吴大妈投保了一份。

2016年2月,吴大妈在体检的过程中,被查出胃癌,为治疗癌症,吴大妈花费了很大一笔钱。

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大爷与吴大妈非亲非故,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拒绝向吴大妈赔付保险金。吴大妈随后向虹口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

虹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之所以会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中的除欠款规定外的内容

以及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据此,刘大爷对吴大妈具有保险利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大妈保险金共计16万余元。

由此可见,虽然刘大妈最终能获得理赔金,但也在时间上、金钱上投入了比较大的一笔成本。

我曾经试过录单,受益人填写其他关系,随后也会弹出这么一条提示。

说明,虽然投被保人、受益人是可以选择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的,但这在投保的时候会面临保险公司的审核,延迟保单生效时间。

总结一下

投被保人、受益人未必非得是本人、父母、配偶或者子女,但这样一来,无论是在投保申请,还是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客户、代理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等这些成本都会大幅地增加。

因此优先建议投被保人、受益人为本人、父母、配偶或者子女。

太寿保险代理人·写作·健身·思考☞灵雲

公众号自控力重拾记

专注于保险·复利·健身

保险上可以相互买保险的“关系”有:夫妻,父子(女),母子(女),特别情况可以是领养关系,比如和尚可以买保险受益人是寺庙,孤儿买保险受益人可以是孤儿院等等。特别注意爷爷是不能直接把受益人哪里写孙子的,也不能是保险与被保险人关系。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问题中的“邻居”自然也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利不理赔。

这里我们不应该讨论该不该理赔的事。

第一,合同已满两年的,可视为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失职,必须理赔,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二,购买保险时,大爷已经告知保险公司是邻居关系,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依然让其承保的必须理赔,损失有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2016年问题我见过一次,当时就惊呆了!现在保单都在承保,客户咨询我保单贷款时发现的,在看投保人时蒙圈了! 当初为什么会被承保,既然没有保险利益,投保时,保险公司就不能承保。如果是当初未如实告知,那保险公司确实能拒赔。投保书上,投被保人关系栏是怎么填写的?如实填写“邻居”?那一定通过不了核保。只能是另有隐情,未“'如实告知”。

保险上可以相互买保险的“关系”有:夫妻,父子(女),母子(女),特别情况可以是领养关系。特别注意连爷爷都不能直接把受益人写孙子的名字,也不能是投保与被保险人关系,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问题中的“邻居”肯定也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利不理赔。 这里我们不论赔于不赔?争议、结果都值得思考!

保险公司不能以此理由拒赔。

保单是保险合同,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准。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从这四条看是不包括邻居,但是还有一段文字说明: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从你叙述的事情来看,大妈是同意邻居大爷为她投保的,因此可以认定邻居大爷对大妈具有保险利益,保单是合法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想更多了解保险知识的可以关注我收看更多文章。

保险有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只能是,如果结婚夫妻两人,两人的父母,两人的孩子孩子,未婚的就是父母和孩子。其他关系合同都不成立。本事件中,如果邻居大爷只是给大娘推荐了这个保险,合同中没有出现大爷的名字,这就正确。如果出现大爷的名字,那合同就非常错误,保险公司就不应该承保,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关键一点,如果出现大爷名字,看关系一栏写的是啥,如果是邻居,保险公司承保了,那保险公司输,如果写的夫妻,那就存在没有如实告知行为,大娘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