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可以附期限解除吗
银行对担保人债务重新确定后,担保期限如何规定?
(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银行主合同约定担保合同期限是8年,合法吗?
合不合法,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规定约定不明或过长(约定过长,法律没规定,此处除斥期间有争议。但是,最高院有判例: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自主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证责任所担保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作为保证期间的最高限。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时效达到保证期间(此处其实已经是诉讼时效了)延长目效果,
也就是债权人有没有积极行使权利,
保证期间可能是两年,
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的两年内债权人不向债务人。
也可能超过两年,
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
综上所述,
保证期间约定过长,法律没规定,此处有争议。
但是,
最高院通过判例让保证期间超过两年部分无效。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时效达到保证期间(其实成诉讼时效了)延长效果。
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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