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现因疫情原因再通知不予录用了,是否有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单纯发出offer且拟聘人员同意,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但是,因单位行为违反诚信,给拟聘人员造成损失,拟聘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金额,根据单位的主观恶性以及员工损失等情况,很多判决一般支持单位赔偿拟聘人员1-3个月工资收入。
当然,单位发了offer以后,员工对offer内容还有异议,没有最后确认,双方仍在磋商之中,此时单位不聘用,则一般认为单位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先给你看个案例:
小陈在A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参加了B公司的招聘面试,不久就收到了B公司发来的offer。offer中明确了小陈应聘的岗位、薪酬、和入职时间,并希望小陈尽快在原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
小陈收到offer,向A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并获得了领导的批准,随后几天完成了劳动合同解除及工作交接,同时,为了能尽快办完离职手续,小陈主动放弃了当年的年终奖金。
就当小陈在offer约定的时间到B公司报道的时候,B公司的HR通知小陈,这几天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取消了对小陈的岗位需求,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小陈失业了,只好另找其他工作。
后来小陈觉得憋屈,不认可B公司的做法,将其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其奖金以及另行支付寻找工作期间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结果: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B公司向小陈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而小陈也明确表示到B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B公司拒绝与小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因此支持了小陈的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
《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以可以明确:
招聘方公司发出offer后,就相当于和求职者达成了要约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受法律约束,公司应该对求职者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受疫情影响导致公司违约,可否免责?
疫情属于不可抗拒因素,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招聘方公司是否真的受疫情影响严重,比如自身难保,出现了大幅裁员、甚至倒闭的情况,从情理上是可以免责的。否则,依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能否免责,最后要看法院的判定。
作为HR,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为避免上述问题发生,HR在发放录用通知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录用通知属于“要约”,发放应十分谨慎。要做到只有在已经明确决定录用此员工的情况下,才能发出通知。
(2)录用通知上一定明确入职有效期,如果应聘者在期限到来时未按要求及时报到,则通知自动失效。
(3)录用通知上可载明违约责任。比如应聘者在期限内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但未实际到用人单位工作,而到了其他企业就职,用人单位可要求该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录用通知还需说明如果与应聘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与该通知条款相左,以劳动合同为准。这样可以避免文件条款不同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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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一般多用于外资职场环境中,已经给员工发了offer,只是一种法律上的邀约行为。在我看来,只是属于一种双方的约定行为,表明双方达成聘用合作意向,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offer并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一般不存在风险!
如果因疫情原因需要通知员工不予录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可以分析一下:
第一种,在贵公司向员工发出offer后,并没有收到员工的回复。那可以用此项原因发邮件告知函:表明公司的决定,因疫情影响,且未收到您的确认回复函,因此告知即可。
第二种,在贵公司向员工发出offer后,收到员工的回复,这表明双方聘用约定建立。如果此时通知不予录用,在法律上属于单方面预期违约。如果员工可以证明或者举证因不予录用这种行为造成损失,那将有义务进行协商赔偿,这种情况下,大多会受到企业信誉的影响,法律也不一定予以支持。
不管怎样,向员工表明歉意,说明疫情影响的严重性,大多员工可以接受。并告知等疫情过后,有机会再合作。我想员工也可以理解。
以上仅表达猫的个人意见,猫从事时尚行业,并在多个公司任职,欢迎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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