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认定是怎样的
误工期的确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误工时间规定为: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根据司法实践,误工时间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绝大多数是来源于法医司法鉴定,因此即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医嘱,但还是建议受害人以该医嘱为鉴定材料检材,送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 司法鉴定 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法医鉴定。
误工期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虽然法律规定误工费一般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实践中,有的法院按出院记录上记载的休息截止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工伤的误工期怎么确定?
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在《工伤保险条例》里有关于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规定,原则上,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如评定伤残等级后,就要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如果没有等级的,那自然就没有相关的待遇了。(该条例第三十三条) 误工期之说在《工伤保险条例》里没有明确提到,有些地方是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的标准去执行的,有的是根据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的医嘱来执行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能双方达成共识,可以向劳动仲裁方面提出有关诉求。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中存在护理等级鉴定(即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但不存在误工期和护理期的鉴定。 建议你先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文章分享结束,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认定是怎样的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认定是怎样的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