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吗?
出借人仅有借条,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存在吗?
1、出借人仅有借条,借款人也认可,法院会直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
2、通常情况下,法庭中会调查借条的来源,形成原因,即核实借条的真实性,是否真实履行等情况。如果能够清楚的说明上述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出借人仅有借条,是能够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
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只有借条而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进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事实以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1.借款金额的大小。如双方借款金额较小,实际生活中确实大量存在此种借贷现象的,则本案借款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法院将从严认定证据。
2.款项交付的具体方式。考虑出借人是交付现金还是其他交付方式,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本人还是由他人转交,在何时何地交付等。
3.双方借贷发生的具体原因。借贷行为不会无缘无故发生,故综合考察双方借贷发生的具体原因也是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方法,如借款人是否确有借款的实际需求,所借款项将用于何种用途等。
4.借贷双方财产的变动情况。考察借贷发生后双方财产的具体变动情况,如出借人账户是否有相应款项支出,借款人账户是否有相应进账,两者在时间和数额上是否吻合等。
5.借贷发生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考察当地民间借贷的通常交易方式,当事人之间是否经常发生借贷行为,其交易方式如何,本次交易方式与此前方式是否相同或发生较大变化等。
6.是否有在场见证人见证。证人证言亦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故合法有效的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出借人提供款项时如有在场人见证,起诉时也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款项交付时的具体情况,供法院综合考察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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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统的说,可以认为存在借贷的事实。但严格分析的话,单纯依靠借条想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还不够,为什么?法院在审查借贷关系的时候,不仅仅看有没有借条,还要看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有没有转账凭证、双方的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
大家可能不太清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时候借条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可能会与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混在一起,这个时候就特别需要我们注意区分借条的性质与作用,进而便于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
另外,提醒大家一下,如果你以后遇到类似纠纷,自己如果不懂或没时间处理的话,可以找靠谱点的律师替你维权。当然,如果一些律师向你夸海口说“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希望我上面的分析可以引起你对相关律师必要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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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主要看借款金额的大小,如果金额较小,只有借条法院也可能认定借贷事实存在;相反,金额较大,法院在认定上就会很谨慎。至于具体多少钱才算金额“较大”、“较小”,一般要结合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金额只是一个方面,实际终法院还要考虑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经济能力等等因素综合判断。总之,作为出借人,最好尽量避免现金交付,最好采取银行卡对卡转账的方式,然后银行转账记录再结合借条,两者的证明效力很明显远远强于单一的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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