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是什么
- 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合同,请问补偿标准是N+1吗?
-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连续旷工满两天或累计旷工满十天?
-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投邮时即视为送达的条款是否有效?
-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合同无效?
-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合同,请问补偿标准是N+1吗?
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赔偿,一般是2N。
实际上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应该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N。
N+1是什么情况?N+1实际上是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用人单位理应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提前30天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主要包括三大类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以说,其他情况均不适用+1。
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连续旷工满两天或累计旷工满十天?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旷工没有明确指向性规定,但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公司可以在制度中明确,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十五天,属于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这个制度公示,新人职员工也要培训并签字同意。这样就可以在事实发生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投邮时即视为送达的条款是否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投邮时即视为送达的条款有效 首先,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绝签收或直接送达有困难,则应将当面送达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以保留证据。然后,应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人力资源部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邮寄送达的证据,若没有这份证据,则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也是无效的。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总之,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应当认识到,只要依法按送达程序操作,解除劳动合同文书是肯定能送达到的。 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不说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则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员工采取拒收公司决定的做法,不是面对现实的态度,我以为是不可取的。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合同无效?
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无效的情形才可以判令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的区别在于:
1. 约定解除:指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这种情况下,双方并未就合同本身进行协商修改,只是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
2. 协议解除:指合同签订后,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修改了合同内容,并达成了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修改,并达成了新的协议,协商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的区别在于是否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