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复议超标的查封是怎样规定的
超额保全查封房产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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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超标的额查封的,解除超标部分就可以,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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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查封转为执行查封的规定?
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只要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法院可以直接扣划、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无论是在诉前财产保全还是在诉讼之中财产保全的,只要是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一般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就会自动转化为查封
公积金保全超出保全金额怎么办?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财产保全到期如何续封?
在到期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二年、银行存款为一年,如果不申请续封,到期后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如果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在到期前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续行查封手续。
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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