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起算时间不同。前者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者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不同,前者可以中断和中止,《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但是后者是不能适用中断和中止的。
3、时效期限不同。前者因不同的事件诉讼时效不同,比如说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后者的诉讼时效都是20年。
如何区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这个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在诉讼上的体现是指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公力救济,即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上,债权人的胜诉权消灭了,但是实体权仍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债权人是有权受领给付的。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指的是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你必须做什么,否则就会出现已过诉讼时效,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丧失胜诉权,即如果对方提出时效问题,法官会根据时效问题,终止审理,即丧失了所谓的胜诉权;如果对方只字未提时效问题,则法官不会主动释明,会继续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审理。而,除斥期间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由于当事人权利的怠于行使而导致的权利灭失的一种法律规制。
除斥期间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期间较短,以早日确定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目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且期间较长。
简单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就是说发生一些事情可以暂停或者重新计算)或者延长。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做出来了调整,变成了三年。除了一些特别法规定,都是三年。即使诉讼时效过了,实体权利也不让丧失。譬如借钱五年没有要过,时效过了,可以不还钱;但是如果他又把钱还给你,还了以后就不能把钱在要回去。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过了就不能用了。譬如说《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过了就不能重新开始,没有机会反悔。
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规则?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上看,只有当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却怠于行使权利时,才应承受时效不利的后果,如果权利人只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了侵害,但无法得知侵害人是谁时(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肇事者驾车逃逸),就开始起算时效,显然是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的。
民事二审什么是新证据能够证明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 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关于“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是三年,有的是一年,最长不超过20年。不同的案子诉讼时效期间是不一样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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