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情况包括什么
该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被称为建设工程中的“四证”。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规定,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该司法解释二仅列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项规划审批,法条却用了“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表述。这说明没有取得其他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然无效。《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三个规划需要审批许可,分别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于国有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般为集体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应申领的许可,但这不属于规划审批的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一种证明,也不属于规划审批的范围。
因此,本律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怎么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者发包人为被告进行起诉,主张自己的工程款。建设工程未取得审批手续合同无效?
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建设审批手续,那么是有效的。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招投标导致建筑合同无效,建筑方能依法取得工程款吗?
从题主所述,我理解题主所述的“企业”为应参与招投标的企业主体,即承建方,所述“建筑方”为挂靠承建方的实际施工人。因为只有这样理解,才有题主所述建筑方与企业这样不同的表述。若为同一主体,即使是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凭此合同仍然可以请求工程款。
题主所述问题主要涉及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所述无效合同,包含应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串标、未取得资质等问题,认定为承建合同无效。这时候可能业主方就不会支付工程款,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因为所挂靠公司未拿到工程款,所以也拿不到工程款。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建方可在成本范围内请求支付工程款,非法所得要予以收缴,即可请求的范围包括实际完工并经验收合格部分工程的成本,包含合同外的签证部分。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建方或实际施工人均可以获得工程款,不过不能包含利润。这样立法的目的是要规范建筑市场,同时,建筑行业挂靠现象非常普遍,若一刀切不支持挂靠现象,那大量的农民工将无法获得工资,也必将投诉无门!所以,该解释同时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应,将所挂靠公司,总包方,业主方均列为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这就是在保护农民工的利益。
首先,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没有挂靠协议,因为所挂靠的公司一旦拿出挂靠协议就是表明自己违规了,所以能否证明自己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至关重要。其次,挂靠人是弱势方,业主不给钱,最先扛不住的就是小施工队,因为欠付工人工资现在是很严重的问题,再者小施工队法律知识欠缺,完全凭行业经验和熟人关系,吃亏的必然是自己。
综上,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只要已完工部分经验收合格,承建方或实际施工人均可请求在成本范围内支付工程款,遇到这样问题一定垫付了大量资金,解决问题的关键在证据,若尚未验收,解决周期也较长,要在当地找这方面专业律师解决,希望可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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