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案件可否申请司法鉴定
工伤鉴定可以直接去司法鉴定所做吗?
不可以,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的性质不同,不能直接替代。工伤鉴定是指职工在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损伤、残疾等问题的诊断和认定,是用于劳动者获取与工伤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
而司法鉴定则是针对案件进行的调查分析,以提供被诉方或者司法机关需要的法医学证据。
因此,如果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应该前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已经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而司法鉴定则应该由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安排。
1、工伤是不可以做司法鉴定的。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作用是各不相同,工伤做司法鉴定是不能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的。职工发生工伤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鉴定后再进行司法鉴定可以吗?
如果需要向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或者按人身损害向第三人索赔,还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工伤理赔,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进行司法鉴定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请司法鉴定了,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吗?
申请司法鉴定后,仍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鉴定程序,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工伤认定主要是对工伤事故进行性质认定,确认职工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通常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伤残鉴定,又称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以便确定工伤赔偿的标准。伤残鉴定的申请主体也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伤残鉴定依据工伤认定结果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进行。
司法鉴定则是对特定事项进行专业性评估,为司法诉讼提供依据。司法鉴定的申请主体通常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综上所述,在申请司法鉴定的同时,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这三个鉴定程序各自独立,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不会影响司法鉴定进程。但在实际操作中,请确保遵循相关规定,按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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