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三个月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看守所3个月取保候审是什么情况?
有这种可能。在看守所关押三个月,应该是批捕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经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申请,报院领导审批,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见,一般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证据不足等等情况。
刑拘14天取保候审什么原因?
刑拘十四天然后取保候审,应该是因为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检察院没有批准,而采取的变更强制措施。一般而言,在刑拘之后,应该准备报捕材料,提请检察院批准。但往往检察院审查后,可能认为犯罪事实轻微,无逮捕必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捕,为了继续后来的侦查工作,采取取保候审也是一种方法。
刑事案件批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吗? 为什么?
可能性大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只是牵线搭桥”是主犯还是从犯,最后由法院审判认定。
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需要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有3种时机。
一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
二是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符合取保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
三是检察院批捕后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总之,检察院有3个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补充侦查时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比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社会危险性的,申请取保候审是必要的,有法律为依据的。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尚不够严重的,违法将受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金…。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要比从犯处罚要重,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退查阶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能否取保,办案机关会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来综合考虑。就本案而言,觉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
逮捕,是5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没有特殊情况(一会讲),一般会直到法院判决了。并且,嫌疑人之所以会被逮捕,一是由于公安机关的提请,认为有必要逮;二是检察机关的审查,同意公安机关“提请逮”的理由,两机关的认识是一致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现就取保,朝令夕改,岂不是“自己打自己脸”,法律的执行也太不严肃了。
其次,特殊情况出现,一般会取保候审。
被羁押后,如果发现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一般情况下,会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是性质恶劣的犯罪也要除外,比如故意杀人罪、黑恶势力犯罪等等,一般会转由监狱医院进行治疗羁押。因此说,看本案是否有这些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取保的可能性也不大。
最后,本案的事实没有查清。
是否是初犯?在犯罪中起多大的作用?这些不能靠嫌疑人或其家属来讲,而是要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后予以确定。而本案办案机关进行了退查,说明某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串供、做伪证等妨碍诉讼的行为出现,办案机关一般也是不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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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意见
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以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内容的,相比其他强制措施是最严厉的。
在逮捕后如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因此,被批准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逮捕的必要限制
1.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意见,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有羁押(逮捕)必要。
2.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有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6)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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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首先我们要认清楚“取保候审”和“批捕”的性质。
“批捕”就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一样,都是强制措施,只不过就是一个在看守所里面等待起诉开庭,一个是在现实社会里面等待起诉开庭。
而即使你办理了“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还是要起诉你,而你收到起诉后,还是要回到看守所等待开庭判决的。
而既然“逮捕”和“取保候审”都是强制措施,如果事先被“强制了某项措施”,那再进行变更是需要条件的。
比如: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要更变为“逮捕”,除非是其违反了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条例,不然也不会随意的更变其性质。
同样,你既然会被逮捕,就说明你有可能会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你虽然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但是这个需要检察院进行审查,而审查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一般“逮捕后”在2个半月左右会下起诉,你最后还是要进看守所,所以没有那个必要,而且过程也比较繁琐,既然开了“逮捕”,如果没有天大的理由,自然也就不会给你换成“取保候审”了,因为司法是个比较严肃的事情,出尔反尔的事情那不是天大笑话了?
一般情况下,如果你被逮捕后,律师说要帮你争取“取保候审”的,别相信,都是坑钱的,因为除非你罪小,真能不被检察院起诉,不然你即使真被取保出去了,个把月后又要回到看守所,有那个必要?有那钱,还不如舒舒服服的在看守所当“大爷”了,而且在看守所呆一天抵刑期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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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申请取保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这是一个比较容易想通的问题。
试从检察院的角度想一下,公安你们觉得这个人需要逮捕,跑到我们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好,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确实也有犯罪事实,我们答应你们,捕了。案子你们公安先拿回去吧,继续完善证据链条,要把案子做成经得起推敲的铁案。这个时候,案子又到了公安机关,如果此时申请取保,没有新的理由,我们试想一下,公安把人放了,跟检察院侦监部门怎么交代?
那是不是意味着批捕后就不能取保呢?
不是的。批捕后实现取保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到了侦查阶段后期,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得差不多了,公安会把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移送,律师就能阅卷,通过阅卷,就可以从辩护的视角对全案的证据进行解读,这种解读与公安机关的解读是截然相反的,往往能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的情节,在此基础上,就有较大可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实现成功取保。
2.检察院还有个部门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就是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羁押的必要,没有必要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据我了解,这个部门每年也有业务要求,即每年要保证百分之多少的比例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这种前提下,有理有据的申请书就比较容易打动检察官,实现取保。
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我估计你这个问题是想问量刑可能在3年以上可否判缓刑吧,如果判了3年,达到条件可以判3缓5,三年以上的话就别想了。如果说取保候审,就算可能判死刑,都可以取保候审,比如说孕妇,就是一个很好的取保条件,就算让她服刑,也必须是生了孩子以后!
虽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很难。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
取保候审,是一种相对比较温和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的,而没有必要对其实施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犯罪嫌疑人,便只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适用于下列情形。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形,单就量刑情况而言,刑法规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下且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均具备取保候审条件。
但在实际执行中,办案机关都会按着量刑期限在三年以下且没有前科来执行,而且也不是完全符合条件的就一定允许取保候审。
我国的各类法律、制度、政策及临时规定等,制定时是一个幅度,执行时幅度便层层变小,形成了"宁可过而无不及"的局面,这与我们的"追责"体制有关。
首先要说一下何谓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如果是由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则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一般是由嫌疑人向决定机关提供担保(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从而对嫌疑人不予羁押,由嫌疑人在外侯审的情形。
对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当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上述规定当中,我们可以了分析解到,关于题主说到的量刑可能在三年以上的是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应当是参考第二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的规定当中说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没有规定三年以上或者三年以下,因此关键还是在于是否有社会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暴力犯罪的话,是很难办理取保候审的,就是因为有很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决定机关在处理取保候审申请的时候,一般也会考虑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否会不利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并且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当然,就是否可以申请而言,当然是可以申请的,至于能否得到批准,那就要看决定机关是否同意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了。
刑事诉讼法第67条对于这种情形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这个法律规定来看,毋庸置疑,量刑在三年以上的,是可以取保的。能否取保的关键因素就是取保之后是否会对社会产生危险。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主要只是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再犯的危险,另外一个就是是否会发生干扰案件进程的危险(例如取保后是否有可能毁灭证据或者妨碍他人作证等)。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关于如何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确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也就是说随意性极大,导致一些本来应该取保的案件无法取保。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认罪认罚制度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明确规定是否认罪认罚是考量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先不说这样规定是否合理,但是在我的办案过程中,已经能够感觉到尤其是检察机关对于一些案件是否批捕,是否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条件。也就是说对于很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认罪认罚了,就有可能不批捕被取保。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觉有罪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就应当改变辩护策略,说服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的制度,这样不仅是量刑上会更加从轻,而且被取保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被抓,已被关在看守所半个月,请问能取保候审吗?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更多关于逮捕后已经在看守所羁押三个月了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