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规定十条?
(一)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理解
对该项规定进行理解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1. 权利人主张权利应采到达主义
2. “到达”,包括“实际到达”和“应当到达”两种情形。“实际到达”是指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确已到达相对人的实力支配范围之内,处于相对人得了解状态。“应当到达”是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未真正到达相对人,但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在通常情形下,该意思表示应该到达债务人。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应当到达”:
(1) 邮寄地址并无错误,但由于邮政部门的过错致使邮件没有到达义务人。
(2) 义务人预留的邮寄地址有误,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
(3)义务人更改住所地后未告知权利人,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变更事实,而仍向原邮寄地址邮寄的。
(二)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理解
这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特指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进行处置过程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公告方式。
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关键点主要有六点:第一,该规定适用于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进行政策性剥离和商业性转让的案件。第二,发出公告的主体为权利人,既可以是原权利人,也可以是新权利人。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并非所有的受让主体均可以适用前述《十二条规定》《十二条规定的答复》《补充通知》的规定。第三,债权人既可以对主债务人进行公告催收,也可以对保证人进行公告催收。第四,公告必须具有催收债务的内容。如不具有催收债务的内容,则不能认定具有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故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第五,公告须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第六,该特别规定与普通债权采用公告方式催收具有不同之处:其不要求债务人下落不明;其载体中“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不限定为义务人住所所在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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