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必要执行吗
行政拘留已执行再复议有必要吗?
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权利救济渠道。既然被行政拘留,那就说明存在某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会记录在案的。如果认为拘留违法,还是有必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当然,除了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旦确定拘留决定违法,便会被撤销。
行政复议决定书已下达,诉讼期间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你问的这个问题相当专业!这个问题在国内目前尚有争论。争议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7条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依照《行政处罚法》4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此时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及人民法院都可以强制执行。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7条又作出了“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处罚法》出现了冲突,矛盾由此而来,国内有两派学者持不同的态度。
一派学者认为,可以强制执行,依据是按照法律效力关系的原则,应当是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那么就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另一派学者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是对该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和挑战,只有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才能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出现冲突是个很棘手的问题,老耿做记者多年,也不知两派谁说的更有理,欢迎您留言讨论这个难题,敬请关注《老耿杂谈》。
被申请人迟迟不履行行政复议怎么办?
被申请人自觉履行行政复议的决定是一项法律义务,不论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被申请人的具体行为,还是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行政复议的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的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是否中止执行?
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暂时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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