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把钱还后怎么起诉对方呢
担保人打赢官司的方法?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应当通过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设立,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人如何打赢官司?
担保人是如何打赢官司的?
担保人应该出事,能够打赢官司的证据,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光凭嘴说,那是不行的,所以说担保人是一些打官司里面的一个角色,要想打赢官司就得出事,对你有利的证据,不利的证据,那你当然不能处了
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担保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担保人就会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起诉债务人后还能再起诉保证人么?
一、如果是一般保证人,起诉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人,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保证人。 1、连带保证,实际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二审也可以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单独起诉的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款后可以起诉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吗?三个担保人?
主要看其他保证人与连带保证人的关系决定。
除了金融机构对外贷款要求保证外,其他贷款要求保证的,出借人已经不相信款项使用人的信用,现实借款实践中,保证人事实上就是“冤大头”。作者建议,一般情形下,不要为民间借款提供保证。一方面,借款使用人利用了资金获取了利益;另一方面,出借人收取了利息。保证人如果为他们的利益而无偿保证,得不偿失。
借款实践中,并不是每个保证人都是连带保证人,有的按份保证,有的是一般保住,当然也有共同连带保证。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共同连带保证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连带债务的理论,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毫无异议;连带债务对外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以及保证人与债务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还是按份责任,因此,连带保证的情形下,可以起诉借款人和其他保证人。需要注意的是:起诉其他保证人的,追偿应当是按份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但是最终责任还是债务人承担。
问题是其他保证人为一般保证的情形下,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可以起诉其他一般保证人?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已经废止了原担保法的规定,作了颠覆性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一般保证人如果不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公平正义,因此,当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形时,连带保证人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按份责任: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连带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的。
- 连带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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