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发放征地补偿款吗
因家庭纠纷村委会有权扣留征地款吗?
征地款是必须发放到每一个村民手中的,这是无疑问的,在正常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力扣留的。但是因家庭的原因,你的这部分款村委会发不下去,不知道应该发到纠纷的那一方合适,出现这种情况,村委会只有暂时保存,等纠纷双方协商好了,这个款才会打到纠纷人手上。
村委会有权利收取国家给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这就是说分2部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据此,你可参考你所分配的是否合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征地补偿款属于村集体所有,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由村委会或某些村干部任意决定的,而是必须专款专用。并且,补偿款的使用和去向必须及时、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法律赋予村民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由乡、镇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依法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责令其改正违法的决定。
(京平~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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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起诉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后应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予以支持。对于土地补偿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治决定该项目是作为集体的留存收益以备他用,还是分配给村民。对于该项目的具体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体规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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