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公账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公账户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公司是夫妻共同开办的,则公司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光有对公账户上的财务报表数据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公司出资,公司经营收益等信息和登记记录,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和证明。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对公账户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账户,企业账户又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公账户应该具备一个条件。即这个企业是夫妻共同创建或者夫妻其中一人经营的。如果达到这个条件企业的对公账户的资金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了以下几个情况:
1.婚前个人财产,包含该个人财产的孽息和自然增值(比如个人婚前存款的利息)
2.个人人身损害赔偿(比如车祸赔偿的医疗费、残疾补助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以的财产
其他的基本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要离婚,有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如下(夫妻有约定的除外):
一、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及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比如,房屋、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列如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和法定孳息(列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等)。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列如夫妻双方的父母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自己的财产只遗赠或者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与子女的配偶无关)。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鞋、袜子、内裤等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主要包括:1、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一方具有人生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生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3、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4、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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