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达到什么条件才能开庭?
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2011年12月29日开庭审判长唐上裕,审判台上坐的是女人李金花,于2012年12月3日再开庭审判长唐上裕,由于工伤农民工是被告人在收到法院传票第5天在邮政快递交反诉状,(仿原告格式)并举报原告长期从事特大走私,可是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二审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再审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未見到一个词字提及原告走私问题,只有见到扭曲事实为理由合法化的确认,如此共同遏制工伤职工依法维权,无法进行正常医治工伤致残,这就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结晶。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有个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要准备哪些工作呢?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七日内立案,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2.给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判人员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证据;
5.研判本案有无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有,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然,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还要根据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双方对案件没有争议,比如借贷纠纷,关系明确,就可转入督促程序,发个支付令就行了;(2)开庭前能调解的,及时调解处理,其好处是节约时间,最快的速度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当天就能处理结束;(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以上工作程序完成后,就进入了开庭审理阶段。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条文化、法律化。
2.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条文的统帅,是制定各项程序制度的依据。
3.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强、适应性强的特点,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民事诉讼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合理吗?
您好,如果是原告证明责任之内的,那么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原告进行相应的主张,但是无法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证明责任是不会转移的,被告不需要承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般而言不合理,但在特殊案件和情形下,是合理的。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原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但是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和情形,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往往处于比较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在提供证据时会受到很多限制,此时便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条件是当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重大及疑难的案件,以及第二审民事案件,都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3、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扩展资料相关法律;2002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第三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三、2010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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