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改变有哪些
- 借款合同是否能变更?变更后,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 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有那些法律依据?
- 已过保证期间的还款行为,是否为保证责任的延续?有什么法律依据?
- 借贷双方重新签协议,担保人变成见证人,担保责任可以免除吗?
-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后,保证人能免除担保责任吗?为什么?
借款合同是否能变更?变更后,保证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能变,得看你具体想变啥。合同相对人不变只变数额或者变更债权债务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再或者变还款期限。如果不变人只变数额,经担保人同意变更的话,担保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未经担保人同意的话,变数的两条路:一、变更的数额小了,担保责任不变;二、担保的数额大了,担保人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变人:债务人变了,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变了,担保人仍担保证责任。还款期限的变更:变长的话,担保人只在原来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变短的话,影响不到担保人的利益。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权协议变更主合同,在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提供了保证之后,这种主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必然对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产生影响。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内容,变更主合同会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产生变更,这样,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也会随之发生了变化。
因此,如果要使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保证人对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同意。
为了防止主合同变更时引起保证责任的变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可以不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提供担保,那么,则可以依当事人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增加解释为: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责任,有那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的“新贷”、“旧贷”是指同一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前后两个借款合同关系;“以新贷偿还旧贷”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借的前一笔借款期限届满未还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借款人再次向出借人申请借款用于偿还之前尚欠的款项。
而本案中《保证借款合同》的出借人是马红霞,而“承兑到期款”的债权人是建行长清支行。由于马红霞与建行长清支行是不同的债权主体,双方与恒信利公司分别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贷”与“旧贷”的关系;马红霞将案涉借款转账到恒信利公司的账户,恒信利公司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建行长清支行的承兑到期款,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所规定“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
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恒信利公司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已过保证期间的还款行为,是否为保证责任的延续?有什么法律依据?
点击上方关注,小法(达济法律)将为您带来最新最全的法律咨询。
小法温馨提示,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按照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6个月,即债权人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则必须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办。
我是小法,一个为每个人都能享受法律服务而奋斗的公司,关注我,小法将为您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免费法律咨询。
借贷双方重新签协议,担保人变成见证人,担保责任可以免除吗?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关键看他这个协议是怎么表述的。
假定两份协议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一种情况:有两份协议存在,第一份有担保人,第二份担保人取消变成见证人,没有特别的说明。则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份协议对自己有利的协议要求执行,当然了一般他会选择有担保人的协议。
第二种情况,有两份协议存在,第一份有担保人,第二份担保人取消变成见证人,但是在协议文本中有“某年月日签订的协议作废,以本协议为准”或类似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是第二份协议有效,第一份协议作废。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后,保证人能免除担保责任吗?为什么?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存在免除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但前提是
保证人在保证条款中,明确写明过借款用途,并明确约定若出借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否则即便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富宏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闵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150号】亦明确过此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
(三)关于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免除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出借人之外的负有监督款项使用的第三人未履行监督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同本案处理的情形并无关联。本案并不存在对借款进行监督使用的出借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对于借款合同当事人而言,虽然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但是对于借款人巨峰建材公司改变借款用途此节事实而言,系巨峰建材公司利用资金的行为,非作为出借人的闵祥雷所能掌控,故即使巨峰建材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该种行为不能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亦不能免除担保人富宏服饰公司的担保责任。
所以作为保证人,严格限制好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至关重要,为此,可参考我的专栏《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30讲》中的文章《企业主作为保证人,如何合理限制保证责任》,内有保证人限制自身保证责任的详细注意事项及措施,供参考。
这要具体分析。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债权人即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样保证人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了。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这里的贷款人包括银行、出借人。
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自然解除。所以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了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原则上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是指在单独的保证合同中或者借款担保三方协议中,有关于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还是有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免除。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可以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尽管没有明确借款用途但从减轻债务人的债务角度,变相减轻了保证 人的责任,所以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供参考!愿意就此沟通。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能否免除担保责任,关键要看你的担保合同是否有专项借款用途的约定,如果已经约定款项的用途,才进行担保。那么,借款人擅自变更,也就是在没有取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借款的用途,比如原本用来买房的却拿去炒股了,无形中会增加保证人的担保风险,这样的情况是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
假如担保合同没有任何约定,也就没有任何的约定束缚借款用途,那么这个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文章分享结束,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改变有哪些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的改变有哪些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