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按破坏的后果可分为哪些?
①良性病毒:此种病毒多系恶作剧,但也有一定的破坏性或副作用,如小球病毒、巴基斯坦病毒等。
②恶性病毒:是有目的的人为破坏制造的病毒,一旦发作往往消除数据、删除文件或对硬盘进行格式化,使系统瘫痪。如黑色星期五病毒、磁盘杀手病毒等。
按病毒的破坏程度来分4种:
(1)良性病毒
这些病毒之所以把它们称之为良性病毒,是因为它们入侵的目的不是破坏你的系统,只是想玩一玩而已,多数是一些初级病毒发烧友想测试一下自己的开发病毒程序的水平。它们并不想破坏你的系统,只是发出某种声音,或出现一些提示,除了占用一定的硬盘空间和CPU处理时间外别无其它坏处。如一些木马病毒程序也是这样,只是想窃取你电脑中的一些通讯信息,如密码、IP地址等,以备有需要时用。
(2)恶性病毒
把只对软件系统造成干扰、窃取信息、修改系统信息,不会造成硬件损坏、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病毒归之为“恶性病毒”。这类病毒入侵后系统除了不能正常使用之外,别无其它损失,系统损坏后一般只需要重装系统的某个部分文件后即可恢复,当然还是要杀掉这些病毒之后重装系统。
(3)极恶性病毒
这类病毒比上述第2类病毒损坏的程度要大。一般如果是感染上这类病毒电脑的系统就要彻底崩溃,根本无法正常启动,保留在硬盘中的有用数据也可能随之不能获取,轻一点的还只是删除系统文件和应用程序等。
(4)灾难性病毒
这类病毒从它的名字就可以知道它会带来的破坏程度。它一般是破坏磁盘的引导扇区文件、修改文件分配表和硬盘分区表,造成系统根本无法启动,有时甚至会格式化或锁死硬盘,使之无法使用硬盘。如果一旦染上这类病毒,系统就很难恢复了,保留在硬盘中的数据也就很难获取了,所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什么时候都应作好最坏的打算,特别是针对企业用户,应充分作好灾难性备份。现在都已认识到备份的意义所在,应习惯于每天系统和数据的备份。虽然大家都知道或许几年也不可能遇到这样灾难性的后果,但还是不能放松对这万分之一的防备。如1998年4月26日发作的CIH病毒就可划归此类,因为它不仅对软件造成破坏,更直接对硬盘、主板的BIOS等硬件造成破坏。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概念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即网络服务渎职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
1、删除公司网络内容,计算机系统存储的信息的,如后果严重,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行为人故意删除公司网络信息,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上述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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