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向检察院提供哪些服务
检察院起诉通知律师吗?
这个是肯定要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的。根据现在司法实践,现在审查起诉的时候,检察院都跟犯罪嫌疑人进是否接受认罪认罚,如果接受认罪认罚的话那就必须通知辩护人,这个需要律师在场的情况才能做,而且辩护人还要在认罪认罚上签字的。
通知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应当通知律师。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交案件时不会通知辩护律师
起诉书副本一般是法院立案后,由承办法官和书记员送达给被告,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律师要向法院递交事务所函后,法院才会送达起诉书副本!
公诉条件
对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律师能不能把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包括证据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
律师可以把在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辩护人的职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为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也可以将经正常途径了解的情况或取得的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以便进一步核对、了解案件细节情况,确定正确的辩护方向和内容,这也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能所必须进行的正常工作内容。
但是,如果是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律师将通过非法渠道、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案情或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则涉嫌违法,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律师有什么应尽的义务?
原律师没有义务。
既然是原律师,那么他就不是申请检察院监督的委托律师。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他就没有其他的责任了。
申请检察院监督委托的律师,才应该负这个程序上应负的义务。
不同阶段的律师负有不同的义务,这要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评判。
这个问题要这样分析:
1.当事人对于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原来代理案件审理的律师没有再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委托合同也不会约定案件败诉后,律师再代理当事人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所以,不用去看什么律师委托合同,不会有这种约定。
2.是不是原来的代理律师完全没有责任呢?也不是。大多数情况下,案件完整的诉讼资料包括律师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及其证据、律师的代理意见、律师复印的开庭笔录、对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各类诉讼文件等,都保存在代理律师手里,当事人手里可能只有部分资料。原来代理案件的律师有义务向自己的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诉讼资料。
想要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监督的当事人,只有取得了这样一套完整的一、二审和再审诉讼资料,在案件资料方面才具备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条件,才能全面地向检察院介绍案情和提供证据。从这个角度说,原来的律师还是有义务的,就是合同法中的随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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