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法律规定(刑事执行关于财产刑的监督)
公安监督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颁发的规章。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00年10月31日以55号令 颁发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条款经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院的执行行为由哪个部门监督?
一直以来,有很多人误认为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仅限定在刑事案件方面,而民 事和行政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监督的范畴。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或行 政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时,不知道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没有充分利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 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有权进 行法律监督,而且这也是人民检察院的义务。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当发现执行员 存在不作为、故意拖延甚至执行违法等情况时,可以及时向检察院反映,督促检察 院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庭的职责?
1、依法审判应由本院管辖的各类再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
2、依法处理全市两级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及相关异议;
3、监督全市两级法院已结执行案件;
4、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执行监督工作事宜;
5、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监督工作。
执行监督申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