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可以写在事实与理由后面吗?为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所以,一般来说诉讼请求应当在事实与理由前面。
什么是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一般是按被告的顺序划分第一、第二被告的。至于顺序,一般没有太大的限制,只要认为有理由就可以列为被告,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能被告包括肇事司机、车主或是合伙人、承包人、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有时这些人同时存在,同时列为被告。因此如有可能均要列为被告,在诉讼中通过审理确定责任承担。当然离婚案件除外,被告只能是配偶一人。
司法确认和诉讼确认的区别?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
诉讼确认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
工程挂靠的诉讼主体怎样确认?
这个挂靠情况下的诉讼主体的确认,最高法院曾经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出过一个关于这类挂靠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纠纷的司法暂定意见,大的原则是要看纠纷类型和参与各方主观立场区分确认的:
1、发生工程款支付的纠纷时
承包方私下再转包甲方不知情:就是拿下工程后自己不做,转手给其他人,实际施工另由第三方施工队,对外还是打着承包人的牌子。如果实际施工过程这波实际施工队伍拿不到工程款了,直接起诉的对象就是这个承包人,甲方也就是发包人就和这事没啥关系。但是如果说是因为甲方的原因一直没拨款或拖欠工程款,那么欠款这事的导火索得重头捋追溯到甲方那,属于甲方没对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这个情况下通俗的说,实际干活的告了承包人,那么这个承包人肯定不干了,拿着签订的合同一对照,甲方也对这事负有义务啊,所以这个承包人拉着源头发包人做为连带当事人共同应诉,当然这里发包人牵扯其中的话只会按他与承包人签订的合约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这事属于另一个追溯的事儿了,甲方同样可以再起诉或者按合约约定罚则处理,话分两头。
承包方公开转包,甲方知情并同意:这个情况啥也不说了,串通一气转包合同这性质,甲方妥妥的一起做被告咯。
2、发生工程质量纠纷时
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规范标准要求是做为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发生问题闹到要打官司的情况下,都是甲方(发包人)告乙方(合约承包人),但这里牵扯挂靠情况时,签约承包人外,实际施工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与承包人一起做为被告,对甲方负有连带责任,至于他们内部之间如何再清算那会是另一个官司了。总之各种扯了,看谁能多扯点钱回来是目标。
3、那个卖牌子提供挂靠的处理
挂靠与被挂靠这二位实质都属于游走在灰色地带,追起责来都能扒层皮。这里单谈对外发生问题时,这个被挂靠的公司在啥情况下他是得负责并一起吃官司的?总结起来有个简单判断原则:权利主张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通俗点说就是挂靠人吃了亏、利益受损时而去告别人时,卖牌子这位愉快的收着自己的卖牌子管理费,其他的你打官司争取多大赔偿也好与我无关。
但只要挂靠人被要求承担义务或追究法律责任时,啥也不说,卖牌子的你就别指望划清大家成为一条绳子上的蚂蚱。简单来说,挂靠人当被告,一个都跑不掉,共同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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