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下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为什么?
大多数的回答都是按照条例中的条款来回答的,那么我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说为什么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畴。一般来说,每一位从业者工作时间都是固定的,朝九晚五最为形象的刻画出劳动者一天的辛劳,当然也有非固定时间的工作比如倒班制工作。那么在这些固定时间之中包含了诸如上班去单位,下班回家,在单位吃工间餐,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盥洗等等的非生产性活动,这些统称为工作时间。因为这些事都是与工作息息相关的。那么工伤保险的根本意义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本着这个宗旨,工伤保险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条例从最初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到现在地方性规定中的合理路线,合理理由都可以算作认定范畴,可以说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条例和法规正在逐步完善更趋合理化。
题目中为什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可以把它看成是劳动者进行劳动活动的一种必然且必须的一个程序,劳动者从住所到单位这个过程可以理解为一种进行劳动活动的预备或准备性工作,所以条例或地方性法规对这种特殊工作内容进行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将来可能还会进行细化。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赔偿标准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扩展资料:
具体案例:
刘先生在一家施工单位是“临时工”,在一次下班路上发生车祸,他认为这是工伤,公司该给予赔偿。可是公司认为,他们将工程已经发包给一家单位,与刘先生并没有劳动关系。最终双方申请劳动仲裁,经过仲裁审理认为,该公司发包给一无资质的“包工头”,而公司本身具备一定施工资质,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裁决双方具有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理认为,刘先生进入公司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孙某。该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工单位,申请人是年龄超过十六周岁,不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刘先生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先看看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下班途中遇车祸,但是没有说明责任划分。因此应当先看看交警队责任的划分。如果本方无责、对方全责,本方次责、对方主责,双方同责者三种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本方主责对方次责或本方全责对方无责,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以上回答供参考。
补充:有朋友问,假如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够兼得吗?
答案是可以兼得。但是涉及医疗费,当事人只能在一边获得全部赔偿,或者在一边获得一部分赔偿,在另一边获得剩余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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