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怎样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百科 2025-09-06 1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单位怎样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 企业能否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依据?
  2. 如公司以欺诈行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企业能否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依据?

内退职工,是企业改革改制的产物,是企业单位对年老体弱,接近退休年龄五年以内职工,所采取的一种企业内部安置办法。

所以采取内退安排,它是有一定的前置条件所限制的。比如,企业经营困难,必须减人增效等。否则,企业不可以对签订无固定期限职工,来取内退离岗的处置办法。

但是,特殊情况则另当别论,比如内退职工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时,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甚止除名、开除处分,都是完全有可能的,不足为怪。

应该说,采取内退安排,对企业来说,是无奈的选择,内退职工被迫接受,离开钟爱的工作岗位,他们在感情上也很失落。若无特殊情况,对他们是不可以轻率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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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展示:

某企业与部分年老多病、接近退休的老职工达成内退协议,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以不在单位上班,但每月可以从单位领取到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退休年龄条件达到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企业觉得职工内退后,负担并没有减少,决定于这部分内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各位看官:这个企业的这种做法,对吗?

二、案例分析:

“内退”全称叫做“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严格上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单位一般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职工进行内退,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且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保金的缴纳、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因为企业要负责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和社保费用,所以该企业认为企业的负担并没有减少。但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内退人员基本上满足以上条件,所以企业不能与内退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2.法定的内退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男55岁,女45岁;

3.职工本人自愿的;

4.企业领导同意的;

5.劳动部门备案的。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通过,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依法进行。

三、终上所述: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内退”,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办理。

我是拙燕衔泥,一名企业的在职职工,平时学习点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与广大工友共勉。

如公司以欺诈行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以欺诈行为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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