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欠债如何偿还
夫妻单方背着另一方欠债,现双方被起诉还钱,不知情一方不想被牵连,怎么办?
有感情,就一起还,从字面理解,背,肯定没有感情,有感恩的心男人,会为自己错误主动提出离婚,让她幸福,所有债一个人扛,爱这个女人,不会背着这个女人,要么这个女人有钱,男人是有意的,让她为自己还债,这种人很多,借完钱,叫我们找她老婆,我们小杨总,千万资产,老婆总跟他擦屁股,没有办法,发声明,他借他还。
(1)根据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你作为被告方,若能够证明债权人与你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就无需承担债务。或者你可以向法院主张你本人对此笔债务不知情,且该笔债务并不是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无法证明你对该笔债务系知情默认或同意的,那么你就无需偿还该笔借款,若债权人能举证证明的,那么你就有可能会承担该笔借款了。
(2)如上所述,无论你们是否已离婚,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是用于你们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无法证明你对该笔债务系知情默认或同意的,不知情的一方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若法院审查后判决不知情一方需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即使你们离婚也需承担债务,而且恶意逃避债务的,法院有可能还会对你们进行罚款、拘留等。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键代偿观点: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些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销,那债权人的这种起诉就是不成立的,你也就没有必要一起还债。
因为题主在问题描述中明确说到,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现在夫妻双方被债权人都起诉到了法庭。所以想知道如何才能撇清关系。这里,既然题主已经把话说到了想要撇清关系的份儿上,那么指定是也不在意这段婚姻了。所以,这就有必要从严肃地法律角度来说这件事了。
不知情不能用于撇清责任
因为题主说到自己不知情这笔债务,所以就想要和这笔欠款撇清关系。这种说法指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你知不知情完全是一个主观的概念,你可说知道,也可以说不知道。而法律则要求的是客观性,和真实性。所以,你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证明你确实和这笔债务没有关系:
第一:你没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第二:你有足够的第三方证据证明这笔欠款没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
夫妻债务需要共债共签
根据最新的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债务只有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或者事后另一方追人签字,这样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这个就很简单了,签了就是签了,没签就是没有,一看便知。
当然,现实中也存在有债权人强迫另一方签字的,或者是另一方被欺骗签了字。这种情况则需要你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不是自愿签字的就行。
如何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之初
这个相对来说就比较实际了,作为非举债人来说,如果想要证明另一方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初,则需要提供详细的日常生活明细。
如果在一方借债期间,你们的生活水平还是和以前一样没有什么提升,或者说你们的生活消费明细可以证明这些日常消费是你们的正常收入就能满足的,那么基本就可以证明这些债务和你没关系。
因为我们的任何消费都是有记录可寻的,我们的资产也可以进行清算,这些取证也很方便。而至于题主提到的想通过离婚来撇清关系,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了,就算是离婚,也一样得承担。如果确实是用于举债方个人花费,那么就算是不离婚,也跟你没关系。
无论我们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我们都要讲究证据,只要我们又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清白的,那么法律自然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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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仍应共同偿还吗?
简单地说:借债时双方同意,还款应有共同负担;如一方不知情,借款用在个人时,对方尚不知情,有个人偿还债务;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改善、孩子上学、购买贵重物品等均是共同债务。所以说,债务是有尺度的,不是只要是夫妻时落下的债务,都要双方共同还的。不知对否,大家共同探讨!
关于夫妻一方借款后离婚是否应共同偿还的问题,涉及《婚姻法》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偿还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应当把握的核心问题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举债、夫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婚内财产协议且债权人是否知晓该协议、该债务举债用途是否合法等。
首先,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也有除外情况,即夫妻双方存在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同时债权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该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依法应由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其次,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时,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婚内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此时债务应由举债一方单独承担偿还责任。
除此之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恶意串通而举债或者举债用于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基于这种债权债务本身的违法性,法律对此债权债务并不予以保护,即该债权债务不仅不会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债权人本身也无权依法向举债一方主张权利。
这个问题涉及到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对外所欠下的吸毒,赌博等非法性债务,因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另外,如果一方对外举债数额巨大,已经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的开支范围,则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除此之外,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该债务是否有双方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个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符合以上两点应为共同债务,如果不符合一般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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