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地规定是什么
-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为何这里要强调所在地?
- 起诉对方需要去对方的城市吗?
- 约定原告所在地,可否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 买卖合同解释10条?
- 若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起诉的法院,其他法院还是否有管辖权?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为何这里要强调所在地?
所谓的管辖,通俗点说就是该纠纷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理。根据民诉法,我国诉讼管辖有址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题主所说“所在地”涉及地域管辖问题,合同纠纷一般来说,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都可以审理。双方可以约定由以上任意一个地方的法院审理。
"所在地"指登记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这样就可以知道案件是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了。接着再根据案件大小性质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我国有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四级法院(当然还有特别如军事)。根据案件金额大小或性质确定案件一审由哪一级的法院审理。
假如这是一个金额为三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如果甲方的注册地址在广西柳州,按题主“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指的就是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案件低于三千万元,则是甲方注册地址的基层法院。
这个约定在法律上叫“管辖条款”。为什么要约定管辖条款?主要还是考虑到效率和成本原则,谁掌握了管辖条款约定管辖地,谁在协议履行中就处于一个相对优越的位置。比如说甲方在北京,乙方在上海,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签订地履行地在南京。这时选择南京管辖对甲乙双方都较为公平和有利,相反,如果约定在甲方管辖,那么对乙方而言就不经济,成本相对较高。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强调所在地的好处可以确定协议管辖的法院.
协议管辖;只有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协议管辖,只能书面协议不能口头协议,应明确选择一个管辖法院,选择两个也有效,原告起诉时可选择。
起诉对方需要去对方的城市吗?
答:对于案件管辖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有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根据这个规定你要到对方的城市去起诉。到那个法院起诉都一样,都是执行的一部法律,要相信法院。
不一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在追偿借款中,接受货币一方即为原告住所地,所以你可以在你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约定原告所在地,可否在被告所在地起诉?
约定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就不能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即使在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可能会对原告不利,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合同解释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对于此条可作出如下理解:
买受人可以根据本条解释要求确认开发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确认第三人与其他善意的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本解释的难点是如何认定恶意串通,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具有隐蔽性,取证比较困难,一般可以从第三人明知房屋买卖状况、未实际支付价款或与出卖人存在特殊关系等方面准备证据。
若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起诉的法院,其他法院还是否有管辖权?
如是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的规定,就是有效的,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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