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财产转移怎么办
欠钱不还转移财产属于犯罪吗?
这个比较专业,不过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答案!最佳答案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分情况,看时效才能判定属于犯罪。 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从这种情况讲,属于犯罪。 但是有些人规避法律规定,在受害人提起诉讼之前,就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各种途径转移,等到被起诉被裁决时,自己名下没有财产。就法院判定执行,但是欠款人没有执行能力,就只能等待了。所以,被欠钱的受害人在正常索要无望的情况下,要趁早走法律途径。
一、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有什么后果
欠债不还恶意转移财产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二、相关案例
债还钱,本应是天经地义的,可是有人不但欠钱不还,更恶意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家住焦作市的陈某借了朋友王某4.2万元钱,由于一直拒不还钱被朋友王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后,陈某仍一直推脱,拒不执行,更是不顾法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恶意转移财产,被行政拘留15日后仍不知悔改。最终,解放区法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向好朋友王某借了4.2万元钱作为急用,之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将被告人陈某告上法庭。2014年11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定被告陈某偿还王某4.2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及调查勘验费用。但被告陈某以“没有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好履行数额”为由一拖再拖。由于执行无果,2016年5月4日法院向被告人陈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告人陈某拒不申报财产,法院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被告陈某以供担保的方式申请延缓拘留。在暂缓执行拘留决定期间,被告人不仅恶意转移其位于郑州的的某房产,并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和车辆以抵债名义卖出,将钱给其儿子和用来做生意。在法官询问其还款打算时,被告人陈某明确表示“如果真的要拘留我,我就不还了,反正我也没有钱。”在被问及为何变更正在购入房屋申请人姓名时被告陈某更明确表示“这样法院就查不到我的财产,也不能执行我的财产,避免麻烦。”
2016年7月11日,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执行拘留15日。在拘留期限届满后,被告人陈某仍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法官告知其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被告人陈某更明确表示拒不还钱的态度。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尚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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