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新刑法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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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是否需要先行政处罚?
否!被列为危险作业罪是刑事处罚,应该列为刑事处罚的,应当进行刑事处罚,不能以行政执法处罚而掩盖或者代替刑事处罚,对于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事处罚相关情节,不能够构成刑事处罚的全部要件的情形,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一事不能两罚,要么行政处罚,要么刑事处罚,要么不予以处罚。
新增的“危险作业罪”将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追责标准从“结果犯”变为了“危险犯”和“结果犯”并行,从“事后”追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追责。
在修正案实施之前,对于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必须产生严重后果才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发生火灾事故的,只能依照《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危险作业罪三种情形?
危险作业罪的成立要求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三种特定的危险作业情形,如下: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关闭、破坏的“设备、设施”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这是限定条件。直接关系生产安全是指设备、设施的功能直接检测安全环境数据,关闭、破坏后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危险。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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