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作为法律证据吗(短信可作为法律证据吗为什么)

法律百科 2025-07-08 1
短信可作为法律证据吗为什么汇总:
  1. 手机短信作为诉讼证据怎么公证?
  2. 短信(微信)作为证据如何在法庭出示?
  3. 债务纠纷中,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你怎么看?

手机短信作为诉讼证据怎么公证?

1.诉讼外可将手机短信做一个证据保全公证。

2.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监督您在您本人的手机上进行相关操作提取相应信息,证明于何时监督您作了何事,您需要自行判断上述公证效力是否能满足您的诉讼要求。

3.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

短信(微信)作为证据如何在法庭出示?

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以手机短信为例,其作为证据使用,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法庭上对这类证据的审查内容包括: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删改的特性,还存在运营商不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等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由于真实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据此类短信、微信截图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双方对此短信、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者该截图经过了公证,则该电子数据基本能满足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要素。

但除真实性要素外,举证人仍须证明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即证明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中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如2012年出台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四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为破解此类证据关联性障碍,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最好能做个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言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综上,人们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须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其关键点在于必须确定该电子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并核实数据收发主体的真实身份以满足案件关联性要求。

债务纠纷中,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你怎么看?

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民间借贷纠纷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中,有时没有借条,有时没有欠条,有时没有转款记录,有时没有取款记录,有时没有发货记录,现有的书面证据很难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种情况,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即使没有借条或者欠条,电话录音或短信记录可以完整地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一方直接作为主证据使用,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手中的借条或者欠条缺乏相关的证据支持,电话记录和筹集记录作为辅助证据,弥补了主证据的不足,和主要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现实的交易中,当事人还是要尽可能完善交易程序。向他人供货,尽可能签订买卖合同,每次发货均有完整的记录,并有对方的签字、签章认可;借款有借条,保留相关的转账或者同期的取款记录等。手续完善了,债权人将来维权可以降低难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