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离婚如何分割(宅基地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法律知识 2025-07-16 2
宅基地离婚如何分割财产解析:
  1. 宅基地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宅基地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如果,宅基地上没有建房,

那么宅基地,离婚双方都有一部分, 这样可以夫妻双方协商一方补偿另一方或者双方还 是共同持有,

如果宅基地上有住房,

①产权都在夫妻双方头上!那么就有两种方案,

一,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钱一方的资金补偿

二,双方同意房屋分割,还是同住在一个屋檐下,

②,如果产权没有在夫妻双方,头上,而在夫妻双方的父母头上,那就要先证明这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做一个认证,然后再向上面的方法,


宅基地房产离婚时怎样分割?

在农村,关于宅基地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要看房屋是婚前所建,还是婚后所建。

一.房屋是婚前所建

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宅基地上房产为婚前所建,离婚时,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如果遇到房屋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补偿金归个人,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所有。

二.房屋是婚后所建

如果宅基地上房产为婚后所建,在离婚时,房屋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倘若婚前一方为建造房屋借款了,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了借款,那么配偶对偿还的借款和房子对应增值部分,也有权分割。

通常情况,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上房屋如果是婚后所建,双方协商分割,一方拥有房屋,相应补偿另一方房价。如果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村里,就正常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村里,在实践中,各地做法还不一样。有的地方是如果一方户口不在本村,其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归另一方所有,房屋所有者给另一方补偿差价。在其他一些地方,对夫妻双方户口是否在同一村,未作严格要求。比如在张玉环与孙文博、孙文健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枣庄市中级人民法认为:原告张玉环虽不是孙清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原告与孙清栋基于婚姻关系而与孙清栋共同生活,孙清栋在与原告离婚时将属于孙清栋个人及其与原告共有的宅基地房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给原告,原告系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此观点,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认为:无论张玉环是否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不影响张玉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总之,在离婚时,宅基地房产的分割要分情况看待。如果遇到房屋拆迁,拆迁补偿的分配也较为复杂。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我们蓝秦律师团会及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农村宅基地房,历来是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难点,因为很多农村房子只经过村委同意,就动工建造,并没有经过国家部分报建审批,这样就导致了没有合法的报建手续,属于违建建筑。要知道,法院对违建建筑均不做认定和处理。

还有一些情况是,有合法的报建手续,但宅基地登记在父母名下,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案外人的财产,法院也不做认定和处理。

所以啊,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分割的,只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并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法院才会处理,其他情况无法分割。

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房屋使用的土地,一般分为两种土地性质。一种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本集体组织成员拥有的土地,内含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等权属。另一种是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在农村除集体组织拥有的土地外,还有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在农村辖区内,这部分土地经过批准后也是可以使用的。

农村的房屋大多数建设在集体土地上,土地性质应该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这种房屋在建设初期也是需要经过层层申报,最后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建设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如今国家实行两证合一,即商品房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给予确权。

当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时,农村房产分割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是否婚后共同建房,如果是一起建设的房屋,该房屋应坚持共同财产均分原则;如果女方户口不在本村,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找差价补偿即可。

2、该房屋如果是一方婚前出资建设的,属于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如果婚前一方出资建设有贷款,婚后赚钱偿还了贷款,另一方对偿还的贷款和房子对应增值部分,有权分割一半。

3、该房屋的价格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评估鉴定,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在双方均无过错的前提下,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考虑女方适当多分。

4、如果双方都是本村户籍,两个人都想要房子,可以竞价决定归属,由价高者给予补偿价差即可。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可以进行拍卖,就拍卖的价款进行分割。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交易受限,可能不太容易卖出去。因本村成员毕竟有限,且基本都有房子,所以分割房产时尽量一方保留房屋所有权,给对方找价差方法比较合适。还要注意导致离婚的原因,如果是一方出轨或其他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