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签订合同能要求总公司履行吗
第一中标人合同签订后履行部分义务后提出解约,可以不再招标直接确定第二候选人吗?依据?
这根问题怎么感觉有人刚刚提过。
我认为不可以。法律赋予招标人权利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是有条件的,应是在合同未执行、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无力执行合同等情况下。这些都是以合同未执行为前提的。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到位,采购人如何处理?
首先,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主动与供应商沟通,了解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如果是自身责任造成的,应主动改进。
如果是对方责任,则应进行严正交涉,如对方确有实际困难,并请示放宽一定的履约时间,且采购人确实有放宽期限的余地,可与供应商约定适当放宽其履约期限,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
如果是供应商的原因且又没有放宽履约期限的余地,或放宽期限后供应商仍然不愿履约或无能力履约的,应按合同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追收违约金,已经部分履约的,应暂缓支付货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履行的区别?
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合同签订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协议的整个过程。它包括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阶段,最终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标志。合同签订只是双方达成了协议,但尚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而合同履行则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对方的权利。履行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后的具体行动,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步骤。如果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可能导致合同违约或终止。
总之,合同签订只是双方达成了协议,而合同履行则是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概念:签订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的法律行为。而合同的履行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内容:合同的签订是在合同生效前进行的,包括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等过程。而合同的履行则是在合同生效后进行的,包括合同义务的履行、合同权利的行使等。
目的: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明确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建立法律关系。而合同的履行则是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满足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合同义务。
法律责任: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也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
总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充分考虑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和风险,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合同的签订指的是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正式的签字或盖章确认,标志着合同成立的过程。
合同的履行则是指合同各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实质性的履行,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款项等。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后各方互相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简言之,签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过程,履行合同是合同有效后实质性的执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