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的标的物灭失由谁承担责任

法律知识 2025-07-21 2
指示交付的标的物灭失由谁承担责任说明:
  1. 判决交付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如何执行?
  2. 如何理解特定物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种类物灭失,债务人须替代履行?

判决交付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如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举例:甲欲向乙购鸡蛋二十个,甲付款给乙后,乙装好蓝子给甲说:“给,二十个”。

甲刚一转身要走,蓝子落地鸡蛋摔破,乙不承担鸡蛋摔坏的责任,因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但甲收拾碎蛋,发现只有十五个,那么甲有权再向乙要五个鸡蛋。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才按照上面的法律。而且你正好理解反了,出卖人将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到买货的人,并不是谁办的承运,风险由谁承担。

法律这么规定,并不就是说就让买货的人倒霉,只是货物灭失的话,需要由买货人向承运人主张赔偿,而卖家不需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关联。

如何理解特定物灭失,债务人不需作替代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免除;种类物灭失,债务人须替代履行?

我来回答一下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什么是特定物,简单的说就是“独一无二”,不能以其他替代的物,也被称为“不可替代物”,比如你曾经的初恋写给你的情书;种类物则是可用相同的物替代,故又称为“可替代物”,货币就是典型的种类物。

正因为特定物是无法替代的,因此债务人在特定物灭失后就实际无法再履行,因为独一无二的东西已经没有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所以债务人没办法也不需要做替代履行,(他写的情书也不可能是你初恋写给你的了~),替代义务免除,当然这不影响其作出违约补偿或者侵权赔偿。而种类物则是可替代物,灭失后,债务人还是可以拿同样的东西给你,所以债务人可以替代履行。

举个例子吧:亲戚家的熊孩子看到了你的初恋写给你的情书,他一把火烧了,那么显然你无法再叫熊孩子还你一封你爱的初恋写的对你意义相同的情书,也只能让你的亲戚赔点钱啥的。如果熊孩子把你新买的手机摔坏了,那无非就是让他赔个手机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