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计件合同有加班费吗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有加班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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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制目的是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员工劳有所得,并最大限度的完成产量。这种方式的缺点是质量得不到保证,员工缺乏团队意识。那么在支付了计件工资之后是否还需要支付加班费呢?下面来为大家解答一下:
一、即使实行计件工资制,仍需要支付加班费
现在很多公司采用计件工资的形式,但是以此为理由不给员工支付加班费,这个其实是不合法的,计件工资和加班费是两个概念,员工只要超过了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完成了定额的工作量,再进行额外的工作公司就应该支付加班费了,这两者并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
二、计件工资制度下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一种是完成定额产量,超过定额产量以外的时间计算加班费,就是说每天给每个员工规定一个任务量,员工完成超过任务量之后不管有没有超过8小时都应当开始计算加班费。定额产量的标准应当是70%的员工能够完成。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结算加班费,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之外的按照1.5 倍结算加班费,双休日按照2倍,法定节假日按照3倍。综合工时制超出工作时间以外的都按照1.5倍进行结算,不定时工时制原则上是不结算加班费的,但是生产一般很少采用这种工时制度。
总之,大家早记住,计件工资也是需要结算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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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理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即使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百分百有加班工资。
举个例子:隔壁老王在一家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于生产任务需要,企业经常要求员工加班,甚至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却没有给员工发放加班工资。企业的说法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果加班后,产品的数量增加了,已经按照产品数量支付报酬了,意味着他已经获得比平时更多的收入,员工没有权利再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哦。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实行计件工资制同样存在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此,用人单位除经批准执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制外,执行计件工作制也应当遵守标准的工时制度,员工工作日工时长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加班。
二、计件工资与加班工资是不同的工资范畴。
1、计件工资的定义:是指一般情况下,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2、加班工资的定义:是指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该按照高于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的组成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这其中已经将“计件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进行了明确区分了哦。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等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因此,正如所举的例子中情况,企业虽已按照隔壁老王的工作量支付了报酬,但这个只是根据计件工资制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并不等于已对他加班期间的付出做出来补偿。企业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计算标准补发加班工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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