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被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通知单位或本人吗?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被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首先明确的告诉你,被监视居住不是说一直有人监视着你的一举一动,而是一种刑罚方式,是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进行行为限制的一种执法手段,主要用于案件处于办理状态且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害,而采取的一种监控手段,同时也用于执行缓刑期间的服刑人员,服刑人员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前往属地派出所进行现实思想汇报。
家里收到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是什么情况?
这就是说家里有人涉嫌犯罪了,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不收押也没有危险性,故不将嫌疑人收押。对嫌疑人采用监视居住的措施,即嫌疑人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居住,不得私自离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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