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
公职人员有意式的给公民改姓属于侵犯姓名权吗?
公职人员在没有得到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公民的姓名,会被视为侵犯公民的姓名权。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并且在姓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没有其他人可以随意干涉或更改。如果公民需要更改自己的姓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办理,而不应该被强制改姓。
是的,公职人员有意式的给公民改姓属于侵犯姓名权。
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权,包括选择、使用、变更和放弃姓名的权利。
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可以未经本人同意随意更改其姓名。
如果公职人员有意义或者无意义地修改或更改公民的姓名,那么就侵犯了公民姓名权。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而且也可能对公民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因此,公职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同时,合理履行职责,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服务,切实维护公民正当权益。
属于
一、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如果公职人员有意干预、制约公民的姓名权,特别是对公民姓名进行未经同意的任何形式的修改、更改,均涉嫌侵犯公民姓名权,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申请改姓是一种合法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改姓行为是合法的。但公职人员是否能够在相关规定和程序下,行使自己的职责,需要考虑涉及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属于侵犯姓名权
因为每个人的姓名都是其个人独有的基本权利,而且姓名与一个人的人生经历和社会地位紧密相连,所以受到法律保护。
公职人员未经公民同意,擅自改变其姓名,属于对公民姓名权的侵犯。
对于公民而言,姓名是其个人独有的名誉权,意志权和财产权的组成部分,因此姓名权的侵犯会给公民带来财产、精神和人身方面的损失。
此外,侵犯公民姓名权还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治建设。
因此,未经公民同意,公职人员有意式的给公民改姓属于侵犯姓名权,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是侵犯姓名权的
因为姓名权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涉及个人的名誉、尊严和信誉等方面。
公职人员没有任何法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意愿式的给公民改姓。
这种行为实质是强制或干预公民的姓名权,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职人员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对公民姓名进行变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获得公民的书面同意,并对公民的利益进行保护。
另外,涉及公民姓名权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主选择权,确保公民姓名权的合法、正当和必要。
侵犯姓名权属于什么案件类型?
侵犯姓名权是什么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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