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太低,被征收人不签协议是不是就能拒绝拆迁
拆迁补偿协议无法侓依据可以反悔吗?
多时候,我们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少了,受骗了,后悔了,该怎么办呢?事实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力回天。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确实不能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无效协议,后悔还来得及。1.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2.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变更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被公司辞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表示没有合同就没有补偿,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不知道是你很傻很天真,还是公司很傻很天真!不懂上网搜下啊。
看看2008年1月1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怎么写的:
第七条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照上述法律条文,你可以有以下选择:
1、如果你工作未满一年,你可以向公司人事部门陈述,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辞退无效,你可以要求继续参加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之前参加工作时间的两倍工资。如果工作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辞退,你可以要求进行参加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你在公司工作期间双倍的工资。
2、如果你不想在公司工作,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支付你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公司不愿意支付,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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