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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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经期,法律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规定,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经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考虑到女职工在经期的生理特点及特殊健康要求,《劳动法》第60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经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录”对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须特别注意,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而不是像已废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仅仅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等工作或不得从事“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60条;
2.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附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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