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视居住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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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怎样取消?
监视居住到期以后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
“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监视居住到期后是撤销案件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那个大些?
这个问题不是个问题。
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表明被监视居住人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包括侦查、移送起诉等)。监视居住到期后,如果还要继续刑事诉讼程序,则必须变更强制措施。看具体情况,如果危害性不大,可申请变更为监视居住。如果不需要继续刑事诉讼程序,则撤销案件。这个看案件具体情况,不是可能性的问题,而是法律规定的。若有什么不明白或想进一步了解请追问或留言。异地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异地监视居住的条件有: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但在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却并未被普遍运用,即便运用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异地监视居住方面。
异地监视居住应加以规范:
首先应加强对异地监视居住的审批,明确适用范围,并对异地监视居住的所应采用的形式加以明确;其次要限制异地监视居住的时间;再次应明确规定对于因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而完全丧失人身自由的,被监视居住的天数应在罪犯的刑期中予以扣除,以确实保障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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