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范围的法律依据(保险财产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知识 2025-06-28 2
保险财产范围的法律依据介绍:
  1. 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能按规定享有经营权利的业务包括?
  2. 保险公司业务承包范围?

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能按规定享有经营权利的业务包括?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寿保险业务。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保险法》业务范围的规定,还包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人寿保险的经营业务包括就是销售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包含了,人身险和人寿险。人身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的经营业务范围包括,是人寿保险公司以外的保险产品。包含了: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还有银保监规定的一年期以内的健康险和意外险。

保险公司业务承包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即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对保险公司依法承保的险种作出明确限制。从保险类型来看,保险业务可分为三类:

(1)财产保险业务。这里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保险标的除有形财产和静态财产外,还包括无形利益和动产,即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农业保险等险种。

(2)人身保险业务,它以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3)再保险业务,包括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由于保险业之经营成败对社会影响甚大,因此法律上对其经营范围不能不加以相当限制。其限制的情形和内容主要可以概括为:分业经营主义、禁止兼业主义和保险专营主义三大规则。

保险分业经营,是指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并不是无所不包的,财产保险业以经营财产保险为限;人身保险业以经营人身保险为限;同一保险人只能经营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一种业务,而不得既营财产保险,又营人身保险。

所谓禁止兼业原则,即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非保险业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在经主管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兼营法定范围以外之业务,更不能从事非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原则上只能专门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业的竞业禁止,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它是一项由数百万单位和公司参与的经济活动;同时,由于保险业的经营对象是危险,其风险程度比一般工商业企业要高,从事保险业经营的条件比其他性质的行业均要严格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