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
离婚协议将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撤销?
本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及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等规定,作简单直接的回复吧。
首先,离婚后夫妻一方就财产分割反悔包括对子女房屋赠予行为,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不然法院不予受理。
其次,一方想要撤销赠予的,必须要证明在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然是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予的。当然,如果双方达成一致都同意撤销的,可以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予。
最后,假如受赠方依法已经完成房屋的权属登记,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赠予人就无权要求撤销。假如赠予方已经将房屋交付受赠方,受赠方已经实际占有使用的,赠予行为也有效,只是需要补办过户手续,受赠方也是无权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予的。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的观点还是比较统一的。就是对于在离婚协议当中,所约定将夫妻一方的房产或者共有房产,在离婚的时候赠与双方的子女,即便房产还没有过户到名下,任何一方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后,不能撤销该赠与。
主张可以行使赠与权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条款在没有实际履行之前可以进行撤销的。比如赠与的房产,房产没有实际过户给受赠人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我们说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纯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但是离婚协议并不等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因为离婚协议当中,除了有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之外,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相关约定。有些人有可能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而不惜放弃财产分割的权利,甚至有的人会宁愿放弃所有的可以分割的财产,也要达到离婚的目的。所以说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并不是某一个条款的简单组成。
简单的说,有可能某一夫妻正是因为双方达成了将房产赠与子女这样的一个方案才同意的离婚。如果当初没有达成这样的方案,也有可能一方不同意离婚。所以现在如果在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一方又主张撤销这样的赠与条款,显然会影响另一方当时同意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离婚协议当中的赠与条款是不能随意被撤销的,如果想撤销离婚协议当中的某一条款或者主张撤销整个离婚协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当时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受到一方的欺诈或者胁迫,否则是无法撤销的。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谢谢邀请。不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是离婚双方基于解除夫妻关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也是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系父母对子女的赠予。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打击很大,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将房产赠与子女以弥补离婚对于子女的精神伤害,系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合情合理合法。如果父母一方单方面反悔撤销,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道德义务,又违反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撤销的规定)。
在夫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归属子女的内容,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但一方反悔主张撤销时,可以适用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能撤销的条款,不能撤销。
民俗约定和法律执行是存在差异的,目前的法律基本上不支持民俗约定。也就是说你想离婚后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如果没有及时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是不会承认这种约定的,哪怕是你们之间已签了协议书,房产证在谁手里,谁就拥有房产的最终处置权。
你的这种担心是不无道理的,一但离婚后对方再婚的话,在生下孩子最后的房产给谁就不好说了。最明显的是,你看看以前皇帝的皇位更替,最初立的太子最终都会被新纳爱妃的儿子所替代。保险起见的话离婚前还是要先办理好房产的变更手续,约定的东西要是可靠的话,你们也不会走到离婚了。
约定是约定,法律是法律。赠予子女的房产还是要走法定的程序,法律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只有纳了税的房产继承才是合法的。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