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没有房产证能卖吗

法律知识 2025-08-09 8
大家好,关于单位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没有房产证能卖吗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单位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没有房产证能卖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 购买别人单位集资房,无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不?
  2. 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吗?

购买别人单位集资房,无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不?

一、购买别人单位集资房,无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未取得独立产权的房屋是不能转让的。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无房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吗?

法海一粟认为,无房产证的房屋,其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除非该房屋是被禁止交易的标的物。

1、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尽管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 的房产不得转让,但是,这里的规范并不是法律效力规范,不能据此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领取产权证的房屋,只是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无房产权房屋的类型。在实践中,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大约包括:

(1)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开发商开发的房产。这类房产已经建成或在建,但是,还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就是说,还没有领取大房产证(整个小区的总的房产证)。

(2)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农村自建房。这类房产又分为:有建房证的和没有建房证的。

(3)没有规划手续的“小产权房”。这类房产往往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开发后出卖给购房人的。

(4)在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这类房屋建造在项目土地上,可能符合规定,也可能不符合规定。

(5)违法建筑的房屋。

在法律上,第四种房屋不能成为合法的标的物。以该类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这个问题!不是绝对!可能在我们的日常里生活里大多数情况认为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没有房产证过不了户,心里不踏实,业主有可能违约,银行也不认,贷不了款!公正处也不认,因此也做不了公证!或是违规建设的小产权!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有可能被拆除等等!但是并不意味着所签订的合同没有一点法律效力!举个例子,比如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正规房本,可能会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购房证明!在国家没有明令拆除的情况下!你对房屋的所有权和适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房屋财产受到侵害时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谢邀!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尽管房屋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在未办理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的情况下,在法律关系上不承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购买方所有,一旦产生纠纷,买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说,尽管未办理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在实际操作中,签订买卖合同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存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漏洞。如果卖方将房屋出售两次,而且第三购买方对房屋已出售情况毫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如果第三人先期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受到法律保护:一是难以取证合同签订先后时间顺序,二是难以取证第三方是否为恶意为之。正常结果,只能是承担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当事人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有权向房屋卖方请求赔偿损失。

建议,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据《物权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这样就可以预防卖方在卖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再次处置,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知所答,能否明白?不清楚之处,可以继续交流,也欢迎众多条友拍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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