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判决后又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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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如果受理是否有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者不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如果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没有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又没有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复议,视为受理。
行政复议成功后还会重新处理吗?
行政复议成功后,如果行政行为违法,一般适用撤销,解除原行为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或明显不当,则决定变更,作出新的权利义务安排;如果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履行还有意义,则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如果违法但不适宜撤销或者不作为违法但履行无意义,则确认原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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