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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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该是什么案由立案?
执行案件,立“民执”字号,以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比如,买卖合同争议,案由就定“买卖合同纠纷”。
生效的仲裁文书,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仲裁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执行申请,立“民执”字号,属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判不予执行。
民诉法第238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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